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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求职遭解聘回国法庭讨说法

出国求职遭解聘回国法庭讨说法

时间:2008-10-17 9:28:47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南京一市民和公司签约出国做翻译,不想刚出国门就被解聘。市民在国内通过仲裁讨回说法后,又被用人单位以违反劳动纪律在先告上白下区法院。近日,一审法院驳回公司诉讼,支持了市民的请求。赴非求职被解聘去年,市民葛某与南京某实业公司签订出国劳务合同,远赴尼日利亚工作两年,担任该公司翻译。双方约定,除了400美元的基本工资外,公司还每月给葛某3000奈拉(约300元人民币)生活费。同时还约定,如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可葛某在尼日利亚工作不到3个月,就遭解聘回国。葛某称,他在境外没领过工资,其家人在他回国前,还向公司交了1.5万元押金保证金。回国后,葛某以公司拖欠工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除要求公司支付1.35万元工资和5000元违约金外,还要求归还1.5万元押金保证金。之后,葛某的要求得到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法庭辩论是非但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将葛某告到白下区法院。据该公司称,葛某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经常旷工、迟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作出解聘决定并不违约;葛某无视劳动纪律,给公司带来损失,也不应领取工资。但葛某随后表示,他在尼日利亚工作时认真负责,并没有违纪。在庭审中,该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葛某在境外工作的考勤表、生活费发放表等,但这些来自尼日利亚的证据中,有部分为传真件,且都没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此外,公司向葛某家人收取的1.5万元押金保证金成为双方争议焦点。该公司表示,葛某在境外严重违纪,理应被遣送回国,这1.5万元是公司向其家人收取的机票费用,只是工作人员出具收款凭证时,写成了保证金;但葛某回应,这就是押金理应退还。法院认为,公司以葛某违纪为由,作出提前终止合同决定,应对葛某的违纪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公司提供的证据来自境外,未经有关部门的认证,不能成为证据。因而,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约,应给付违约金和工资,因其同样不能证明1.5万元押金保证金是机票费用,故应退还给葛某。最终,法院支持葛某的诉讼。据悉,该实业公司不服判决,现已向南京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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