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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介入“傍名牌”相关探讨

刑法介入“傍名牌”相关探讨

时间:2008-12-6 22:17:0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刑法介入“傍名牌”相关探讨“傍名牌”并非一切仿冒、克隆“名牌”违法行为的泛指,而有其特定内涵即一定形式的非法商标商号化使用,特指境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我国与外国及地区登记注册法律制度的差异,将企业的知名注册商标到境外(主要到香港)注册成公司,然后回到境内直接生产销售同类产品,或以“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许可他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其在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造成市场混淆的行为。[1]目前,法院对“傍名牌”一般作为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对“傍名牌”者的处罚也限于责令停产停售、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而对“被傍”企业要求“傍名牌”者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所傍“名牌”字样的诉讼请求则出于诸种原因只能驳回。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2月12日审结的浙江“报喜鸟”诉香港“报喜鸟”一案为例。[2]本案中被告黄锦楼、黄小琴在香港注册和报喜鸟集团驰名商品“报喜鸟”服饰同名的“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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