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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款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后仲裁庭就垫资款部分有权进行审理

垫资款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后仲裁庭就垫资款部分有权进行审理

时间:2006-11-28 17:24:57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二中民特字第0207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住所地市某某区某某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某某,男,40岁,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某某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某某,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0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1)京仲裁字第0269号裁决(以下简称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海开公司申请称:我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之间的施工合同争议案,已由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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