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法律咨询(以下简称法律咨询)是为市
人大依法履行职权,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第二条法律咨询组成人员由市人大主任会议从市直
公安司法机关、执业律师和专家学者中选聘7—9人组成。法律咨询成员由市人大主任会议予以聘任。第三条法律咨询受市人大的领导,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内务司法负责联系和指导。法律咨询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工作,法律咨询主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在法律咨询成员中任命。第四条法律咨询成员的聘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届别一致,特殊情况可届中变动,聘任或辞聘须办理相应的手续。第五条法律咨询的职责是:1、讨论研究市人大受理的疑难信访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疑难案件、市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汇报的案件、各县(市)区人大向市人大请示的案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2、对市人大内务司法拟定的司法个案监督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3、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市人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4、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