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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时间:2008-12-1 22:47:2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完善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第三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第四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二)遇事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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