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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时间:2007-1-27 8:11:1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为了充分调动煤矿工人和社会各界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举报人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矿井管理的煤矿工人,以及关心、关注、支持我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的各届人士均可举报。二、举报对象1、全县各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矿工;2、县经济发展局、县安监局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3、各驻矿安全督查员。三、举报内容对在煤矿安全工作上,有下列问题的均可举报:1、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煤矿或对事故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2、无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含证照不全),仍从事原煤生产的煤矿。3、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工作不到位的煤矿。4、对实施关闭或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煤矿。5、违法开采,破坏国家资源,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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