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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时间:2006-11-29 9:00:49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范,男,19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杨镇村。被上诉人县杨镇村民。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县人民法院(200)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2、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3、本案一、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服县人民法院(200)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1)关于改变荒山用途问题。上诉人承包土地后,一直进行枣树、花椒、柿树和杨树的种植,从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变土地用途。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年至今,魏村部分村民在该荒山原有的石头坑内开采石头”,并未认定上诉人有开采行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为,并非上诉人的行为。判决理由却以有采石行为发生为由认定上诉人改变转让协议用途,其认定是互相矛盾的!(2)关于没有完成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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