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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在地统计的意见

关于实施在地统计的意见

时间:2007-11-2 3:00:1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为保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顺利实施,使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研究,确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由“条块结合”方式改为在地统计方式,各区县、高新区经济社会统计指标(包括、省驻淄单位,市及市以下各类企业单位以及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地在淄投资企业)均应按在地管理原则进行统计,接受所在区、高新管委会统计部门布置的各类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准确、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字等违法行为,按照《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二、为满足区县级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需要,、省驻淄单位,市及市以下各类单位均应按在地统计原则向所在区、高新区管委会统计部门及时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有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以保证各级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环保、体育、公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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