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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标准

汽车修理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标准

时间:2006-5-29 21:39:0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一、编制说明为促进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本标准(以下按40/周期标准投置)。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鉴定初、中、高级汽车修理工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三、人员配置(一)所长负责鉴定所的全面管理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专业工作12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二)副所长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的日常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三)工作人员1、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2、考评人员:自有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考评员要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考评人员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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